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經費執行簡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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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經費執行簡化方案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8 日府主三字第 1010079305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1 日府主基字第 1050080536 號函修定

一、緣由:為提升行政效率,縮短付款期程,特訂定本方案。

二、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三、實施範圍:本府教育處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核列高中及

 高職教育計畫、國民教育計畫、學前教育計畫、特殊教育計畫、社會教育計畫、體育及衛生教育計畫、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建築及設備等年度預算經費及教育部專案補助或委辦之代辦經費,補助或委託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者。

四、實施辦法:

(一)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並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妥善保管

備供查核,免報府核銷,另應於本府抽核或審計單位年度或專案查核時配合辦理。

(二)申請各項補助或委辦時,應先擬訂實施計畫(含進度及經費概算表)送本府教育處核定後,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屬經常支出者,送本府教育處核定後,由受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檢附核定函影本及領款收據報府辦理核銷請款,並俟執行完畢後,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賸餘款繳款證明等,送府辦理核結。

2. 屬資本支出者,送本府教育處核定後,受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應依核定計畫辦理,並俟執行完畢後(或依執行進度),除檢附原核定函影本及領款收據外,工程類另檢附結算(估驗)明細表、結算驗收證明書(十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採逕洽廠商辦理者,免附)及工程支出明細表等,非工程類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送府辦理核銷請款。

(三)補助或委辦經費如因情形特殊,經簽准預付者,請撥時,檢附原核定函影本及領款收據,核銷時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各項經費支用標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有關教育部專案補助或委辦之代辦經費原始憑證免送府者,本府教育處應依教育部規定期限填具執行情形等相關資料報送該部。

(六)核定計畫屬經常支出者,本府教育處應確實積極控管計畫之核結時限。

五、補助民間團體之計畫應依「彰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六、本方案修正部分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