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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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

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二、訓練或講習期間,訓練機構應視需要供膳,並視課程安排及受訓人員之路程遠近、往返交通情況,提供必要之住宿,若無住宿設備者,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構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住宿。

三、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與訓練地點間之交通費及住宿費之情形如下:

(一)交通費:

1.訓練或講習前後之起、返程日。

2.訓練或講習期間因訓練機構未提供住宿而須每日往返。但補助數額不

得超過該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

3.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返回處理。

(二)住宿費:訓練機構未依第二點規定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路程與訓練或

講習期間之假日)。

四、受訓人員應本誠信原則申請交通費或住宿費之補助。訓練機構已提供交通

工具或住宿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