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8-15 10:04:41 點閱:15
彰化縣萬興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主旨:
1.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發揮行政救濟與教育意義。
2.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
3.體現民主與法治精神、促進校園倫理。
三、申訴方式:
1.以一級二審方式進行,均在學校內申訴及再申訴。
2.申訴之提起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不服申訴評議之再申訴,應於接到評議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
3.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4.申訴不合規定者申評會應於五日至十日之期限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為評議。
四、評議方式:
1.公平公正原則審議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方式舉行,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2.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或再申訴書起十五日內召開會議,並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做成評議書或再評議書。
3.申評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評議決議;再評議決議亦同。
4.申評會作成之評議書及再評議書經送達校長後,應於三日內核定。
5.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評議書或再評議書有抵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後五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議。
6.評議及再評議確定後應確實執行。
7.評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評會應附不受理之理由,將申訴書或再申訴書退還申訴人:
(1)提起申訴及再申訴逾法令期間者。
(2)申訴人不符資格者。
(3)再評議確定或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
(4)申訴事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者。
(5)申訴書:如附件
四、本辦法奉校長核可實施,修正時亦同。